近日,有市民举报,在始兴县文化广场内有人盗用消防用水,通过市民拍摄的视频可以看到,一名男子把一条水管着接到商铺门前的消防栓上,正在把消防用水放到一辆推车上的水盆里。
民警通过现场摸查,很快确定了盗水男子的身份。当天晚上,当涉事人员来到广场开档做生意时,民警到现场将其传唤归案。
他开了一个供小孩子玩乐的钓鱼摊档,需要用到水养鱼。而他家又比较远,就贪图方便用消防栓取水。
根据男子交代,他盗用消防栓的水已经有一年的时间,而且盗水的还不止他一人,其他摆摊的商户也从消防栓里接水。为了解决这个问题,民警在广场的消防栓贴上了封条,并对相关的档主进行了普法,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。
对周围的摊主进行了警示教育,提醒他们不能再盗用消防用水,现在这种行为已经基本上制止了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: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损坏、挪用或者擅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设施、器材,不得埋压、圈占、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,不得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车通道。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。